干部学条例心得体会8篇

时间:2023-08-23 13:01:16 分类:公务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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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条例心得体会8篇

干部学条例心得体会篇1

作为一名教师,提高自己学习能力非常重要,古人云“玉不琢,不成器。”浅显的比喻却揭示了学习的重要性,我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周围的同志共同进步。我更应成为学生的榜样,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努力学习,培养创新精神,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在学习和工作中不断完善自己。

正如古人所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中央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是对照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廉洁从政的一面镜子,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坚定决心。

为政之要,贵在廉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贪污腐败现象。腐败的缺口,往往从小事、小节打开,从小节失守到大节丧失,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走向腐败的普遍规律。近年来,一些因贪污腐败而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大都是从吃别人一顿饭,收别人一些土特产开始的,总认为这是人之常情,礼尚往来。久而久之,积少成多,积小成大,继而陷入了不可自拔的泥潭。他们在反省时发出了自己的堕落源于“温水煮青蛙”的悔恨,这些人最初也曾一身正气,只因为失去了廉洁从政的的自我约束,让别有用心者钻了“空子”,从而一发不可收拾,一步步的坠入贪腐的“深渊”。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链条最容易在薄弱环节上断裂。生活上不拘小节,思想上就会放松警惕,行为上就会放纵自己,最终就会滑入罪恶的深渊。

?廉政准则》中明确规定有“52不准”,这无疑就是党员领导干部防微杜渐、拒腐防变的有力武器。

以《廉政准则》为镜,可以明确什么不可为。《廉政准则》中“八禁止52不准”,其实就是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的底线,也是他们待人处事的底线,更是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底线。从发现查处的一些腐败分子来看,他们也就是从一点一滴突破禁令开始走向深渊的。因此, 这就更需要党员领导干部以《廉政准则》为镜,防微杜渐,注重从点滴小事做起,以肩负的责任鞭策自己,坚守“底线”,廉洁奉公,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

“贪如水,不遏则滔天;欲如火,不遏则自焚。贪婪是无止境的,唯有树立廉洁从政的坚定信念,以《廉政准则》为镜,时时刻刻提醒自己所做所为是否违反了准则,廉洁自律,忧民所忧,才是人民满意的好教师。

当然,时代是发展的,腐败也具有“与时俱变”的特点。这就是说,《廉政准则》的若干内容,必定将随之不断补充、丰富。即便如此,其基础性党内法规的地位,已然奠定,依然是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一面镜子。

按照学校党支部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条例》,使我们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干部学条例心得体会篇2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5月9日第十三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予波

2022年5月31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主动适应我省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法制统一,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下列4件规章

(一)《云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1996年11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

(二)《云南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云政发〔1991〕45号印发)

(三)《云南省医疗损害事件处理规定》(1998年9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修正)

(四)《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199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10件规章

(一)《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9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

1.将第三条第一款删除;将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做好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3.将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八条删除。

4.将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审核”修改为“审查”。

5.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施工质量监理。发现消防施工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应当立即督促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仍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过建设单位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二款修改为“从事消防施工质量监理的专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6.将第十条第二款中“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7.将第十一条中“取得法定资质”修改为“具备从业条件”;将“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消防设施维护机构”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将“检测、维护”修改为“维护保养、检测”。

8.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9.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确保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道畅通,清除高层建筑周边、消防扑救场地上空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设施、设备”;增加第八项“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10.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用于旅馆、餐馆、商店、作坊、网吧、酒吧、歌舞厅、放映厅等经营活动的自建民宅,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11.将第二十条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将“取得法定资质”修改为“具备从业条件”。

12.将第二十一条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一项中“第八条”修改为“第六条”;将第二项中“第九条”修改为“第七条”。

13.将第二十二条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二)《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2013年1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

1.将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五项中“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2.将第二条第三款中“非现役专职人员”修改为“地方专职人员”;将第四款中“非现役专门人员”修改为“地方专门人员”。

3.将第二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七项,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4.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二款中“职业技能鉴定和劳动监察等管理工作”修改为“劳动监察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增加第五款“医疗保障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专职消防队伍医疗保障工作。”

5.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乡、镇、街道办事处”修改为“乡镇(街道)”;将第四项修改为“全国和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重点特色小镇、旅游小镇”;增加第二款“上述规定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6.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储备易燃、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将第四项修改为“酒类、钢铁冶金、烟草等企业”;增加第五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增加第九项“上述企业以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7.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28周岁以下”修改为“35周岁以下”;将第三项中“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修改为“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将第四项中“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修改为“符合军队陆勤人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将第二款中“招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员”修改为“招用的消防文员、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将第三款修改为“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退役军人以及有专职消防队员工作经历的人员,其入队前工作(服现役)时间计入工龄。”

8.将第十三条删除。

9.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最高工作年龄为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10.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修改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专职消防队员因工受伤、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定。”

12.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免收车辆通行费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制定”修改为“免收车辆通行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13.将第二十二条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修改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4.将本规章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3年10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

1.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2.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由县级公安消防机构经所属公安机关”修改为“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应急管理部门”。

3.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应当由取得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修改为“应当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4.将第七条第二项中“志愿消防队”修改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5.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工商、安全监管、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

6.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频次。”

(四)《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

1.将第三条修改为“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社会化、网格化、专业化管理和消防技术服务。”

2.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十条第五项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3.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第四条增加第一款“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增加第五款“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主动申报,由当地州(市)或者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将第三款修改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省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制定并公布。”

6.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将列管目录统一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7.第七条第一款增加第十一项“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充电的情况”;将第二款中“第八项至第十项”修改为“第八项至第十一项”;增加第四款“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指导。”

8.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具备资质、资格”修改为“具备从业条件”。

9.第九条第一款增加第五项“消防车通道实行标识化管理,逐一划线、标名、立牌,确保畅通”。

10.将第十条第三项中“定期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修改为“定期组织或者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将第四项中“志愿消防队”修改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增加第五项“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增加第十二项“按要求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

11.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和公开承诺制度”。

12.将第十二条第十项中“义务消防队”修改为“微型消防站”。

13.将第十四条中“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修改为“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证上岗”。

(五)《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199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 2010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修正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修正 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修正)

1.将第五条修改为“设立人才中介组织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由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组织有违法行为的,由县以上人事行政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流动人才享有同等参加职称申报评审的权利,按照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办法办理。”

3.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聘用合同鉴证”;删除第五项。

(六)《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2011年3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 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修正)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3.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3年。农民工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

4.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并向开户银行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5.将第九条修改为“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6.将第十条修改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申请开立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3%存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7.将第十一条删除。

8.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经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9.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完工并已结清和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向银行取回工资保证金本息。”

10.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1.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周转金。在发生政府投资项目因财政资金拨付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

12.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依法处理。”

14.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规定所称建设领域,是指从事建筑、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行业。

“本规定所称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领域内与农民工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用人单位。”

(七)《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1998年7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 2010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修正)

1.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中“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2.将第四条中“人事劳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3.将第十六条中“人事、劳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4.将第二十四条中“劳动、人事”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5.将第二十五条中“工商、税务、金融、卫生、文化、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

6.将第二十六条中“民政、人事”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八)《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2014年6月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

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2.将第四条中“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

(九)《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2008年9月1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

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2.将第十六条中“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3.将第十七条中“社会保障、卫生”修改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

(十)《云南省义务兵家属优待规定》(1998年7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1.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2.将第四条中“劳动、工商”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作相应调整。

干部学条例心得体会篇3

党员干部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言简意赅,总共8条,4个坚持,4个廉洁,全文300字左右: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始终做到秉公用权、不以权谋私,依法用权、不假公济私,廉洁用权、不贪污腐败,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这是党员领导干部践行'三严三实',严以用权的'座右铭'.勤者,政之所要;廉者,政之本也。守住要,固住本,才能赢得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

我们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能够正确看待和运用权力,但也有少数党员干部勤而不廉,廉而不勤,甚至不廉不勤。有的认为'权力是上级给的,也是自己辛苦换来的',公权私用、公款私拿、公物私占;有的见利忘义,见利忘耻,有点小工程就想插一杠子,权为亲用,利为己谋;有的挨不得权,沾不得钱,充分用足自己的岗位权力,胆大妄为,欺上瞒下,不商量,不汇报。逾矩失范,往往开败事之端;作奸犯科,最终结蒙羞之果。

通过近段时间我对《准则》和《条例》的学习,结合南垸实际,谈三点体会,归纳起来是'三不':

公权不私,谋私即盗。党员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一定的权力。这固然有干部个人勤奋努力的因素,但归根到底是组织的选择和人民的信任。公权是公器,来自人民的赋予,不属于任何个人,各级领导干部是代表党和人民掌管权力、行使权力。公权只能公用,干部服务人民,人民付给工资,薪酬已付,该得已得,以权谋私即为盗,就是违法犯罪。当前形势之下,全面从严治党、强力反腐肃贪,有些人感到不适应,认为从政'没意思了'、办事'不方便了'.这是非常错误的思想,我们要坚决抵制纠正,务必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对待权力,秉公用权。

在我们的身边依然存在这样两种干部:一种干部拥有一点公权,用到极致,视手中权力如自己囊中之物,自己亲自公权私用;还有一种干部手中无权,经常在我们领导面前打商量,出点子,要我们在经济上专门为他们额外开绿灯,美其名曰做好事,怂恿领导公权私用。

对于第一种干部,同志们既要内视反省,自我检查,也要从旁审视,监查他人。阎王好逢,小鬼难缠。说的就是这种干部,也是老百姓咬牙切齿、痛恨有加的干部。他们干不了大事,但是能破坏大事;做不了好事,但是能搞砸好事。过去大家可能认为的老经验、老做派,已成习惯,又没出大问题,依然我行我素,不以为然。现在是工作新常态,纪律新要求,那些老把戏要收敛,更要收手。在我们农业乡镇,这种干部弄出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在我们工作中或周围还存在这些乱象:人情低保、关系低保、虚报粮补、侵占集体资产、公报私仇、贪占公款、用亲护短甚至横行乡里等等。

对于第二种干部,虽然个人没有什么违纪违规,但是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动机不纯,不过是想通过领导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这种干部不仅害自己,而且害别人,性质更恶劣。经常有人在我们领导面前非常轻松地说,只要你们不揣荷包,跟同志们多发点福利,搞点实惠,大家都会念你的好。还有的干部经常打着工作的旗号跟我们说,革命工作,迎来送往,有些部门和领导那里该吃吃,该送送,花小钱,回大钱。这种做法完全是落井下石,拉人下水的节奏。

勤政不怠,怠政如贪。权力是治国重器。不同层级的权力,对应着不同大小的责任和能力素质的要求。勤而不廉要出事,廉而不勤要误事,不廉不勤更坏事。党员干部懒政怠政、为官不为,就是对权力的亵渎和贪污,耽误的是一方的发展,辜负的是人民群众的希望和期待。我们全省大力倡导党员干部争当清廉为官、事业有为的'两为'干部,就是要以鲜明的用人导向和激励措施,让'两为'干部有为、有位,让庸官、懒官、混官没有市场,难以立足。汽车出现缺陷需要及时召回,干部有了毛病也要抓紧'检修'.带病提拔贻害事业,带病上岗贻误改革。

用权不滥,滥权则腐。权力法定,滥用就会越轨。法治的核心是管住权力,将权利关进制度笼子,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将政府的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该遵循什么程序、该遵守什么规矩、该遵从什么制度,都应该严格遵守,不能越界、越轨。一个成功的人要心中有'戒',有戒律,不妄为;心中有'界',有界限,不逾矩;心中有'届',有极限,不万能。

我们党员干部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展现更大作为、作出更大贡献。

干部学条例心得体会篇4

加入中国共产党,就是要履行党的责任和社会责任。通过这次党章条例的学习,社区干部有什么样的收获呢?下文是社区干部学习条例心得,欢迎阅读。

社区干部学习条例心得体会篇??

为让辖区党员干部学深学透《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抓好《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百花社区党委以四措力促两学一做专题学习活动开展取得实效。

一是开展自学活动。社区党委专门印发了《准则》和《条例》原文到每个党员干部手上,制作专门的学习记录本,要求社区党员干部和各村(居)党员干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开展自学活动,逐字逐条学习《准则》和《条例》原文,深刻把握精神实质,准确领会立意内涵,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体现在行动上、落实到工作上,用实际行动准确诠释《准则》和《条例》,让群众看到行动和变化,做一名合格党员。

二是开展领学活动。社区党委充分利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实践活动平台,举办学习《准则》和《条例》大讲堂,利用每周工作例会之机,由领导带头领学,逐字逐句原文领读,并结合实际展开讲解和讨论,带头撰写交流学习心得,引导社区党员干部真学、真懂、真用《准则》和《条例》,将其精神实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要求,争做一名合格党员。

三是开展专项促学。社区党委将两学一做活动开展作为20xx年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下发活动通知,要求社区各部(办、组)、村(居)党支部制定详细学习计划,认真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同时,由社区分管领导和联系村(居)领导牵头开展跟踪督查、随机检查学习笔记、心得等,及时了解掌握各部(办、组)、村(居)党支部学习贯彻情况,及时交流做法经验,推动学习贯彻工作落实,以促学力促辖区党员干部达到合格党员的标准和要求。

四是开展导学活动。社区党委除专门制作两学一做学习记录本外,还组建了专门的微信群,定期传达社区党委的安排和部署,为党员干部交流学习心得和体会搭建平台,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平台、led显示屏、简报、展板、qq群等形式,全面宣传《准则》和《条例》内容,扩大影响面和知晓率,积极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为社区党委开展两学一做活动营造良好氛围。

社区干部学习条例心得体会篇二

通过学习《党章》,明确了党在我心目中的地位。《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自1941年至今,94年来,中国共产党是忠实地履行了自己的诺言,她将一个贫穷落后的旧中国改造和建设成为富强、民主、繁荣、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为世人所钦佩。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中国;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就没有中国在世界上的重要地位和影响,这是全世界人民都公认的。我家祖孙4代人都崇敬中国共产党,都是沐浴着党的阳光而健康成长,是党的呵护,为我们的学习与进步创造了良好条件。中国共产党在我心目中的地位是高大的、坚强的,是神圣不可侵犯和不可动摇的。《党章》说到的先锋队、忠实代表以及领导核心,这绝对不是夸张的赞美,它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历史地位的客观定位,也是人民大众经过历史的检验所做出的确认。因此,加入中国共产党是我们每一位追求进步的公民的渴求,是自己心目中对中国共产党光辉形象的崇拜与追求。

加入中国共产党,就是要履行党的责任和社会责任。在这一年里,我对这一点更有切身的体验。《党章》第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就意味着入党就要肩负着党的重要使命;入党,就预示着你必须为完成使命而奋斗。要将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一肩挑,达到国家兴亡,我的责任的高尚境界。现在,当我们谈到学习《党章》,培育发展党员,做党建带团建工作,有的青年会问你们入党是为了追求什么?我想,这就是追求:追求一种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追求一种鲁迅先生倡导的俯首甘为孺子牛的精神,追求国家兴亡,我的责任之社会责任;有了这种责任感,有了这种精神,我们便可自如应对任何复杂的社会环境,我们便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站稳脚跟。

?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再清楚不过地向世人昭示了中国共产党人的秉性、品德与修养。这样的共产党人,这样具有高度责任感的人,正是我所仰慕的;我追求进步,要求入党,就是为了把自己锻炼成一名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勇于承担责任、勇于履行责任的人。

再次,我更感受到一种关怀和由此产生的一种鞭策力量。预备期一年里,当我的工作和学习取得进步,组织上及时肯定;当发现不足和缺点,组织上及时指正;当我每交上一份思想汇报,反映自己的学习体会和工作及思想感受,支部的同志,老党员同志总是及时地帮助。还有我周围的同志,包括入党的积极分子,当我与他们交换意见、交流思想时,他们也给予我鞭策和鼓励。是组织和大家的共同关心和扶助,使我一年中思想上有了一个飞跃,由幼稚逐渐成熟起来。一年里,我按期交纳党费,积极主动地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同时集中精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人员紧张,凡工作需要,我能随时补缺,加班加点没有怨言。

社区干部学习条例心得体会篇三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对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奋斗纲领和重大方针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党员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党的制度和各级党组织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章集中概括了党的先进性,集中体现了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是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有硬性、详实的规定,操作性强,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具体化要求。

认真学习党章和党内重要党规党纪,是每一名党员干部的最基础课程。只有通过原原本本的学习,深入理解其精神实质、内容要求,才能对党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来,政治局提出八项规定,各地党委都有更细的要求,宁波还制定了正风肃纪十项规定,全国各地掀起反腐风暴,强调要守纪律讲规矩。通过学习,才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规定,才能更强有力地支持党内开展的各项行动,也能够更好地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学习党章党规党纪,目的还是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做一名遵守党的章程,严守党的纪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的先锋模范战士。那么如何才能做到这些要求,我想自己还要在两方面下功夫:

一方面,要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习说过,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squo;钙squo;,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squo;缺钙squo;,就会得squo;软骨病squo;。那些虽经敌人严刑拷打仍英勇不屈的革命志士,那些忘我工作、艰苦奋斗的新中国建设者,那些无私奉献、开拓创新的中国梦奋斗者,都靠的是坚定的理念信念。扪心自问,在理想信念上,自己还存在不够坚定之处,对工作压力大任务重的现状有厌倦心态,对个人收入有与社会上其他高收入行业的攀比之心,对一些不良风气有事不关已高高挂起行为。今后,自己一要加强思想理论学习,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去认识分析各类现象问题,排除思想干扰;二要强化党性教育,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本色;三要强化道德建设,做一个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古人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是基础、是根本。看一些腐败堕落人员,往往首先是道德情操出了问题。要继续保持健康的生活情趣,认认真真学习,老老实实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另一方面,要认真践行三严三实。严以修身,严以律已,严以用权;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就是对党章中党员领导干部基本条件的高度概况。一是任何一项工作要从实际出发,要谋实利。现在,一些工作往往强调从快,部署下去后,落实上却成了难题,最后只能应付加对付。还是要适当地慢下来,更多地了解政策规定,更多地了解基层实际情况,想明白工作的目的和可操作性,要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二是要把廉洁自律贯穿工作始终。廉洁奉公是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办公室管钱管物,廉政风险不少。对个人而言,要强化底线意识,让廉洁形成习惯,后勤事务中要将反对浪费厉行条约作为首要考虑。处室支部内,要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以制度来规范工作;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要强化警示教育,提高防腐拒变能力。

干部学条例心得体会篇5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的。该条例于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有利于选人用人机制挑选出优秀人才,有利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

2019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干部考核条例》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这一要求。

?干部考核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把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要求落到实处,主要体现在考核结果确定和考核结果运用两个方面。

要求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增长速度与质量效益、显绩与潜绩、发展成果与成本代价等情况,防止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或者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得票得分多少来确定考核结果,确保考准考实、不出偏差;客观分析评价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理直气壮地为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考核认定作出重大贡献的,及时通报表扬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嘉奖、记功、授予称号。

干部学条例心得体会篇6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完成了宪法修改的重大历史任务,实现了我国宪法的又一次与时俱进。修改后的宪法,更好地体现了全党和全体人民的意志,更好地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地适应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作为行政工作人员,学习《宪法》及《监察法》的意义不仅为了自律更为了用好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公民权利既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又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公民权利是经过宪法确认的,而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的宪法所赋予的。国家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它既有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如果行使不当,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权力空间过大,权利空间则必然狭小;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因此,既要防止国家之权被滥用,侵犯公民之权,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权被滥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有些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一方面,部分领导干部法制观念不强,以自我意志办事;一方面,新生代行政工作人员法制意识很高,对当前法律体系的缺陷怨念很深。

而行政工作中最棘手的往往是“法律打架”。法制统一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完善统一的法制是正确解决社会矛盾、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正义的关键所在,法制统一象征着国家的精神统一,代表着一个有序治理的社会,意味着公平正义的实现,体现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只有法制统一,法律才能真正成为人们自觉遵循的统一的行为准则。当然拥有更完善的法律体系后,作为公职人员,我们更应把握法律的精髓所在“公正”。

总之,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我们必须始终牢记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只有为人民谋取幸福和安宁的义务,没有侵犯公民权利的特权。这是我们神圣的宪法责任,也应是我们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干部学条例心得体会篇7

前不久,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认真学习,我对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了更深刻的体会。

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强调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和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等问题,取得了很大成效。中央这次修订《准则》和《条例》,是在党长期执政和依法治国条件下,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准则》内容有八条,前四条是针对普通党员提出的,要求每一名党员都要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后四条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规范,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准则》贯彻了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强调自律,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规范全党廉洁自律的重要基础性规定,是对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条例》围绕党纪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准则》和《条例》的修订,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我要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让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理想信念宗旨,不断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要认真系统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系列讲话精神,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理论水平,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不良影响和诱惑,守住纪律和法律底线。要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加强党性锻炼,努力做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等大是大非问题上头脑清醒,在路线原则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和风险挑战中经得起考验。要强化组织观念,遵守组织纪律,服从组织决定,接受组织安排,自觉维护组织的权威性。

二是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用权的问题。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履职过程中,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坚持“权由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权力观,工作中严格按照党规党纪和规则制度办事,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确保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三是要严以律己,做廉洁自律的表率。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八项规定,做遵纪守法的表率。要着力培养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和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珍重自己的人格、名誉和形象,稳住心神,把住操守,耐住寂寞,经受住各种诱惑,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本色和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要坚持从小事做起,从衣食住行做起,勤俭节约,不讲排场,不比阔气,不铺张浪费,始终保持党一贯倡导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干部学条例心得体会篇8

读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河北省秦皇岛市委政法委干部赵文达从内心深处感受到一股力量:“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还清楚知道了自己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很振奋!”

感到振奋的不只是赵文达。《准则》和《条例》出台后,迅速引发广大党员干部热议。大家表示,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委(党组)、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共同责任,必须扛起责任、推动《准则》和《条例》落地生根。

把党的领导融入日常管理监督

党委担负着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不仅要抓好学习宣传,更要把党的领导融入日常管理监督中,在“全面”和“从严”中推动落实。

“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各级党委责无旁贷。”江西省委书记强卫表示,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党规党纪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注重加强日常教育和监督,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关键要抓实责任。”浙江省委书记夏宝龙表示,浙江将把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情况,纳入主体责任履行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推动各级党委自觉把贯彻落实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推动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海关总署党组书记于广洲介绍说,将组织海关系统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对照《准则》和《条例》,查摆在从政道德、改进作风、遵守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抓住关键人、关键事、关键问题,即知即改,立行立改,促使每一位党员干部明确高标准、坚守纪律底线。

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国企亦不例外。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尹家绪表示,中央巡视组指出了集团公司存在的问题,我们要结合开展巡视整改,以《准则》和《条例》为标杆和戒尺,既突出重点,严管领导人员这个“关键少数”,又盯住大多数,防止党员“脱管”。

“我们将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湖南省委、长沙市委书记易炼红表态说,对于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行为,将严格按照《条例》进行查处问责,以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为契机,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市党员干部的心上、体现在行动上。

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确立高标准,开列“负面清单”;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对于各级纪委而言,两项法规的修订使监督执纪问责的戒尺更严、更明、更加“给力”。

山西省委、省纪委书记黄晓薇同样表示,要把落实好《准则》和《条例》贯穿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严明党的纪律戒尺。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湖北省委、省纪委书记侯长安表示,要切实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强化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维护《准则》和《条例》的严肃性,使其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铁笼”。

“我们将督促工商总局及其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牢固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思想,立足抓早抓小,严守纪律底线。”中央纪委驻国家工商总局纪检组组长刘实告诉记者。

?条例》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等违纪条款。对此,重庆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李维超表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首要的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辽宁省沈阳市委、市纪委书记王德波说,要严格责任追究,以问责传导压力,确保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让《准则》和《条例》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站在执纪者角度,浙江省义乌市委、市纪委书记楼国康,云南省曲靖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李小勇等同志均表示,要在学深学透《准则》和《条例》的基础上,将其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根本指导和遵循,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使党员干部敬畏纪律、遵守纪律,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

?准则》和《条例》既是对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力规范,也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每一名党员都要把自己摆进去,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

“廉洁自律不是领导干部的‘专利’,作为普通党员干部,也要自觉摒弃自己‘一无权力,二无地位,不可能与腐败沾边’或‘拿点、占点,问题不大’的错误认识,真正把自己摆进去,自觉对照《准则》和《条例》,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不打‘擦边球’,不碰‘高压线’。”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干部杨齐告诉记者。

赵文达说,作为一名党员,作为政法战线的工作人员,自己将逐条逐项认真学习《准则》和《条例》,不仅要在思想上做到“零污染”、生活上做到“零侵蚀”,还要对工作做到“零懈怠”,对群众做到“零距离”,最大限度保障群众利益不受侵害。

同为政法干部的湖南省坪塘强制隔离戒毒所办公室主任杜伟说,在严守纪律底线的同时,还要对照《准则》确立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把提升党性修养作为一辈子的精神追求,把个人成长进步融入党的事业发展,无论在任何岗位上,都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作出表率。

“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红线’在哪里、怎样才能不踩‘红线’,更多思考的应该是如何向高标准看齐。从行为的被动,到灵魂的主动,这才是党员应有的内心自觉和道德自律。”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宣传部干部王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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