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2024优质7篇
我们在进行了合同的写作后,是能保障自身利益的,想必大家都知道合同在签署时的重要性了,以下是心得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024优质7篇,供大家参考。
商品房预售合同2024篇1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销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年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_》(暂定名/现定名)内销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上述内销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经_________局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号)_____层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等)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的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_____币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为_____币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是指该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不超过+ _____%(包括+ _____%)时,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保持不变。
2.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在+ _____%以上至+ _____%(包括+ _____%)时,超出+ _____%部分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3.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 _____%),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在收到乙方关于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后_____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_____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
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如发生变化。该房屋总房价款保持不变。
第六条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直接汇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银行(预售款监管银行:__________,帐户名称: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
1.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_____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_____币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支付给甲方的定金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可冲抵房价款。
2.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_____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_____币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_____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_____币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_____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_____币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_____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_____币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6.最后一期房价款支付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房屋竣工可交付使用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计____币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的建设工程进度延期,乙方的付款日期也相应顺延。乙方凭预售监管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进度证明和付款通知书付款。
第七条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向乙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按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案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逾期应付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天内按逾期付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____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时,甲方除如数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________利率计算)外,还应按已付房价款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
2.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方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外,甲方可凭____________出具的证明文件,据实予以延期。甲方应于收到该证明文件起____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并积极争取,不能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交房延期。
第十一条除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乙方有权按已支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____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案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乙方累计已支付房价款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乙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天内将乙方已缴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________利率计算)退还乙方。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于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前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核验合格单和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甲方如不出示,乙方有权不进行验收交接,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在验收交接后,由甲、乙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即为该房屋已正式交付。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的交接手续,甲方则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末按催告书约定的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的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交付期限之第二日起视为甲方将该房屋已正式交付给乙方,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均自该日起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自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二年。
乙方同意将该房屋交甲方指定的房屋管理机构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履行本合同附件四确定的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标准,乙方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有权要求退房或要求甲方补偿倍的装修、设备差价。
双方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____________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五条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二年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补偿____倍的修复费;工程质量问题影响乙方居住安全的,乙方有权要求退房或调房。
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双方有争议的,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________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该房屋交接之日前所有已产生而未缴税费均由甲方承担,该房屋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房屋使用公约约定范围内应缴付的费用则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乙方购买的房屋仅作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附件另有约定外,乙方有权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通道和设施。
第十八条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________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转移给乙方。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可依法转让、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
第二十条在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甲乙双方应向____________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无法申领房地产权证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取得该房屋之房地产权证后,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如发生上述事实,本合同及附件中的一切约定对乙方之受让人或其他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具有同等效力。乙方之受让人、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均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及其附件所含有的各项法规、条文及管理规定的约束。
第二十二条乙方转让、抵押或出租该房屋时,必须按规定办妥法定手续,并在有关合同及文件签订一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将上述情况通知房屋管理机构。该房屋转让时,乙方在房屋管理机构接获上述通知前,对该房屋应支付的管理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与开支仍负有责任。该房屋转让后,乙方及其受让人应共同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管理费结算和有关管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所有办理房屋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包括产权过户手续费、登记费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按有关法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缴付。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中的手书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索赔。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委托____________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适用该房屋所在地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壹式___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略)
附件二 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附件三 相关情况(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略)
附件四 《房屋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略)
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 )代表人/代理人: ( )代表人/代理人:
签署:签署:
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
签于:签于:
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注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本合同,已予登记备案。
经办人:
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章)
一九九年 月 日
房 屋 交 接 书
____年____月____日甲、乙双方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________________车位)进行验收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房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____________车位)。乙方经过验收,认为符合双方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预售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____________________),同意接受。
2.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分摊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的测绘机构为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该房屋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乙方已付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已开具发票/收据给乙方。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交接书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本 合 同 权 益 转 让 书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书人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转让本合同(指甲方为购买正在建造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商品房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预售合同已登记备案)权益达成如下约定:
1.关于转让价款的约定
2.关于权利、义务转移的约定
3.关于房屋交付的约定
甲方已征得/书面通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将已预购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商品房转让给乙方。待房屋交付时,乙方凭本合同权益书即可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不能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由甲方承担责任。
本合同权益转让书自双方签字/经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商品房预售合同2024篇2
(一)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
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均承诺将于正式交房办理入住手续后若干日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但交房之后,部分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办理两证,有的甚至拖延四五年之久。此类行为极易引发群体性诉讼。
(二)对房屋设施或户型结构进行单方变更的行为。
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单方改变房屋原设计,使最终交付业主的房屋在设施或户型结构等方面发生局部变更,业主不同意开发商的单方变更行为而与开发商发生纠纷。
(三)楼盘商业广告的夸大或虚假宣传行为。
开发商为推销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前期广告中进行夸大其词的宣传,甚至做出虚假承诺和保证,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房屋和楼盘实际状况与广告宣传不符,从而引发纠纷。
(四)交付房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的行为。
开发商履约瑕疵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中最主要的类型,占此类案件总数的`一半左右。房屋质量问题主要涉及房屋结构、装修、配套设施、共用设施等,有显性的也有隐性的,表现为达不到约定标准或达不到国家建筑规范标准。
商品房预售合同2024篇3
(一)价格纠纷的处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投资数额大、履行期限长,所以,从商品房的开工建设到交付使用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会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引发商品房的价格纠纷。一方面,预售方常以建筑材料的价格上涨或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为由要求提高房价遭预购方的拒绝而形成纠纷;另一方面,预购方有时也会以房地产价格的下跌为由要求降低房价遭预售方的拒绝而形成纠纷。目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占整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一半以上。由于法律对此尚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各地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按原合同的约定处理,有的按当事人分担风险的'风险负担原则处理,有的按情势变更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的处理作了原则性规定。我们认为,这个《解答》对处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亦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的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所以,我们认为,不可能按照一个固定的方法处理,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
首先,应当坚持合同效力的原则。只要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成立,就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强调合同义务的履行。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以建筑材料或房地产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为由要求提高房价或降低房价的,法院不应当支持。应当说,在房地产市场中,建筑材料或房地产的价格上涨或下跌确实是存在的,但这种价格上涨或下跌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而不属于国家政策性的风险。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预售合同时,是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价格的,所以,当事人对于这种市场风险是能够预见的。基于正常的市场风险所产生的房价的上涨或下跌,只能由预售方或预购方自己承担,而不能将其转嫁给另一方当事人,也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这种风险;
其次,应当坚持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尽管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学者们都普遍承认之,我国的审判实践也已经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了有关纠纷。在房地产审判实践中,各地也基本上都将情势变更原则作为解决房地产纠纷的一项原则。例如,在商品房的价格因国家政策的变化、地方政府的房地产开发规划变更而引起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价格纠纷。在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时,应当特别注意正确区分情势变更与正常的市场风险的区别。
(二)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的处理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纠纷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的建房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将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对于这类纠纷,较难处理的问题是判定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在预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预购方都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有的预购方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类纠纷,我们认为,应当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预售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由于预售方无力退款而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预售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而预售方又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退还房款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既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又无退款的能力,法院则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责令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预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预购方的房款。
商品房预售合同2024篇4
售房人(以下简称甲方): 购房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于 20xx年xx月xx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所购商品房位于
二、该商品房的具体幢号、建筑结、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如下:该商品交付时如有面积差异,以房屋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为准。
三、甲方应向同示所售房屋的下列证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2、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四、该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实得建筑面积(即套内面积) 元/平方米(公摊面积按建造成本折算计入实利面积单价),房款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 。
五、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甲、乙双方按下列第 种约定办理。 1、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甲方给予乙方 %优惠,即实付房款总额 元。 2、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首付房款 元,余款在 付清。
3、甲、乙双方约定其他方式付款或乙方属贷款(按揭)购房,甲、乙双方就此项内容另订补充合同。
六、乙方如未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房款,属乙方违约。甲方按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应付房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合同继续履行,乙方按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须于 20xx年xx月xx日前将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乙方,如因除甲、乙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延期。
八、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果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属甲方违约。乙方按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应付房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 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九、甲方所售商品房面积与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差异在± %(含本数)至± %以内,按实测面积结算房款;差异超过± %(含本数),乙方按下列第 种约定办理。
1、终止合同,甲方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 利率给付利息。
2、合同继续履行,双方约定 。
九、预售商品房在开发建设过程 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必须在调整和修改的.方案批准后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日提出退房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要求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 利率给付利息。
十、甲方所售商品房在交付给乙方时,该商品房的配套环境和配套设施,必须符合甲方售房时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约定。该商品房的装假、装修、配套设施、设备的标准、保修责任和质量要求,必须符合附件《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所作的说明、规定和承诺。
十一、甲方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后,应协助乙方在 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权属登记的,乙方按下列第 种约定办理。
1、终止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乙方已付款房款的 %支付违约金。
2、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三、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依照政府相关规定,同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五、本合同边同附件及补充协议共 页,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新都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约定办理。
1、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商品房预售合同2024篇5
出售方:(甲方)
地址: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 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 用地面积 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 使用年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为 ,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 幢 号(第 层)。建筑面积 ,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 、公用分摊 、其它 )。
第三条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 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 单价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整(小写 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 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关仲裁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 购买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商品房预售合同2024篇6
一、认购书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影响
在商品房预售实务中,开发商向社会公开招募预售商品房认购时,往往会采用由认购人填写认购书或签订认购协议等做法。认购书(又名购房预订书、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临时证明单)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正式预售合同前所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书,是对双方买卖商品房有关事宜的初步法律确认和书面凭证。商品房预售认购书广泛存在于商品房预售交易过程中,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认购书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其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容易混淆,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其独特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认识,对其法律适用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1、一种意见认为,认购书本身即为一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磋商后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思,签订了书面的认购书,从程序、形式、内容上看,认购书都已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日后之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只不过是对认购书的补充。
2、另有一种意见认为,认购书与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混为一谈。从认购书与正式合同的牵连性上判断,认购书还不足以成为独立合同,它仅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主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尚未成立,作为从合同的认购书根本就无效。
3、还有一种意见则认为,认购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关系是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关系。预约合同,或称预备性契约,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具体到认购书中,它只是分配给当事人达成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义务,对行为的内涵有默示性的要求,即双方在为签订正式合同而进行谈判时,须尽最大努力,确保公平的谈判,一方对另一方不得强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己方之优势地位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内容。认购书体现了预约合同最突出的特征:它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合同而谈判的义务。
笔者认为,对认购书的法律属性应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认为认购书是购房意向书和买卖从合同的人实质上意旨一样,都是全然否定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其有悖于双方当事人签署认购书的目的。有的认购书没有任何法律意义,有的其实是正规的本合同。尤其在当前商品房预售实务中,认购书已越来越常见。考虑到商品房预售双方当事人谈判地位的悬殊差距,笔者认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应对所认购商品房的相关内容加以约定,使其取得合同的约束力。在一般情形下,认购书不可能将预售合同的所有条款都包含进去,但至少应当包含下列条款:预购商品房的位置、楼层、总面积、单价、总价、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的时间。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认定认购书有效成立。如果当事人在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的时候对一些非主要条款发生争议,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参考商品房预售的实践确定预售合同的内容。如果仅仅因为一些非主要条款而否认认购书的合同效力,则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但在实践中,也有预购方与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未将预售合同应当具备的必要条款包含进去,在这种情形下,只能将其认定为意向书,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现实中,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形下,为了规避法律,预售方往往采取所谓“内部认购书”的形式。这种认购书的目的在于规避强行性法律规范,属违法行为。对于其效力,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如果事后预售方办理了预售许可证,可以认定认购书有效;如果事后开发商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则应当认定认购书无效,开发商承担赔偿预购方损失的责任;在预售方与预购方约定了定金条款的情形下,定金应被认为约定的信赖利益损失额。当然,无论开发商事后是否办理预售许可证,都应当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二、登记备案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应办理登记备案的合同,但该登记备案是否为合同的生效要件,目前存在着争议。如果预售合同以登记备案为生效要件,则预售合同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如果不以登记备案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则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对此的认识,涉及到预购方对开发商和预购商品房的权益保护问题。笔者认为,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应是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预购方的权益在预售合同依法签订时即已成立。主要理由如下:
1、预购方因预售合同对开发商所享有的权益为债权,对预售商品房享有的权益为期待权。民法中的登记制度是为了体现不动产物权公示这一原则而设立的,从一开始就不是为债权的设立、变更、终止而设立的,债权只是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无须创设登记制度。因此,预购方取得的对开发商的债权和对预售商品房的期待权并不需要以登记为要件,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一般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生效,登记仅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以及我国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以登记为准,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未经登记合同无效的情形下,登记本身并不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我国相关法律要求商品房预售要进行登记,但也指出这仅仅是备案,同时也并未明确规定登记与否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立法原意来看,其主要目的在于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规范整个商品房预售市场,而合同的效力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3、不以登记备案为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利于保护预购方的权益。我国现行法律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规定为预售方即开发商的法定义务,若认为此登记备案为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开发商只要一天不履行该法定义务,预售合同便一天不能生效。其后果必然是开发商怠于履行登记备案义务,在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况时主张合同无效,损害预购方的权益。特别是遇房价上涨时,开发商很可能将商品房再次高价出售并对此高价预售予以登记备案,又以合同未登记备案为由向前一预购方主张合同无效。此种情况下,前一预购方就无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因此,从现代社会立法之取向——保护弱小群体(在预售合同关系中即预购方)的角度出发,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也不应是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4、从实践运作的层面以及综合一系列司法解释和一些地方性的规定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已经由原来纯粹的行政管理职能发生了转变,预售商品房登记实际上已经被赋予了相当的法律效力,赋予了丰富的法律内涵。通过商品房预售登记,体现了其公示作用和公信力,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预购方因合同所取得的债权以物权效力。
综上所述,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应是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预售合同经预购方、开发商(预售方)双方依法签约即应成立并生效,预购方对开发商(预售方)的债权和对预售商品房的期待权也应同时成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作用是为了加强对预售商品房的管理,并使经登记的预购方的权益具有普通债权所不具备的对抗第三人的排他性。目前,我国物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现在已经推出的学者建议稿和全国人****工委的建议稿均将预售合同登记制度纳入其中。这样,预售商品房合同债权就会具有保全效力、顺位保证作用以及债务人破产时对债权人的保护作用。
商品房预售合同2024篇7
合同编码:__________
房屋编码:__________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制定。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有关房地产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
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房屋所在地房屋、土地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得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3、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
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的仲裁委员会全称是青岛仲裁委员会。
七、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以便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不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当发生重复预售、抵押等事实时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办理,也可由购房人一方单独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