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前合同8篇
在我们平时的生活中,有很多时候都要通过签署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无论签署什么样的合同,大家都需要严谨对待才行,以下是心得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毕业前合同8篇,供大家参考。
毕业前合同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乙方申请来甲方单位实习一事,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约定如下:
一、实习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大学就业派遣报到证上规定的报到止。
二、实习内容
1.甲方为乙方实习提供各项便利条件;
2.乙方应虚心向甲方业务员学习外贸技术,基本掌握外贸工作的程序和实务;
3.乙方应根据甲方安排积极协助甲方业务员办理外贸业务,同时完成甲方交办的其它事务;
4.乙方在实习期内应积极寻找客户,开拓业务渠道,争取在实习结束前业务能上手。
三、实习报酬
实习期间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态度、工作表现等给予一定的劳务费。
四、实习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乙方在业务上受指导老师指导,行政上由甲方办公室管理,实习期满由甲方写出。
五、实习期间如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实习期满,若乙方符合甲方聘用条件,甲方对乙方有优先聘用权。若乙方违反此规定,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七、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的履约定金,作为履行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的担保。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毕业前合同篇2
甲方(用人单位):代理人:
乙方(实习生):
为明确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实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实习学生到规划实习生岗位实习,乙方应按学校的教学内容及实习要求,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三、实习津贴
依照按劳取酬的原则,按甲方现行制度确定实习生的实习津贴。具体支付方法如下:实习津贴:元/月,其他补贴:根据实习生在岗工作表现,以奖金形式发放。
四、工作时间及休息假日
1、甲方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保证乙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2、甲乙双方具体约定:如有项目需要,本着自愿原则加班。
加班补助细则如下:
1、法定假日加班,伙食补贴30元/天,报销交通费用(凭地铁卡充值发票和出租车发票)
2、工作日晚上加班,晚餐补助15元,报销交通费用(凭地铁卡充值发票和出租车发票)
五、保险福利待遇
1、由于乙方还是在校学生,甲方需为实习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实习学生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3、甲方根据实习学生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4、实习学生患职业病、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六、合同解除、变更、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合同,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3、实习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对甲方项目造成损失或乙方无法达到项目要求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在为实习生履行实习津贴支付手续后,解除本合同。
七、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毕业前合同篇3
实习单位:(甲方)
实习学生:(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到甲方单位实习期间,为有利于双方工作开展,就具体实习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实习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实习制度:
1、实习期间,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单位的相关工作规章制度,如乙方有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将根据情况对乙方进行批评、教育、处罚乃至终止乙方实习,并将处理意见通报乙方的学院实习指导教师。
2、实习期间,乙方如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自身或第三方人身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责相关责任和费用赔偿。
3、实习期间,甲方将按岗位实际工作情况,安排乙方实习工作任务,如因甲方工作需要的对乙方实习工作任务的变动,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与管理。如乙方无故不服从实习变动安排的,甲方将根据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通报乙方的学院实习指导教师。
4、实习期间,乙方如要求终止实习,需向甲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批准;如未被批准,乙方擅自终止实习的,甲方则视乙方为自动终止放弃实习,将不提供乙方的实习鉴定,并将处理意见通报乙方的学院实习指导教师。
5、甲方将根据与学院(系部)签订的校企协议书内容为乙方提供企业实习指导人员、实习场所及相关实习工作任务安排。
三、实习待遇:
1、实习期间,甲方根据自身情况及乙方工作表现,每月支付乙方实习生活津贴/元;
2、对实习期满且实习表现优秀的学生,如甲方有用人需要,单位将择优录取为企业正式员工。
四、其他: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乙方所属学院(系部)各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实习期满协议终止。
实习单位(盖章):实习学生(签字):
代表:学院实习指导教师(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毕业前合同篇4
摘要:合同法中广泛使用了“合理”一词,合理即合乎常理、道理、法理。
法院及仲裁机构在认定是否“合理”时,要以理性人的应有立场,采取适当的法律方法,并依据合同的构成要素、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来判断。
关键词:合理;理性人;依据;方法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大量地将“合理”作为规范用语加以使用,其中合同法有33处,合同法解释(二)有6处。其主要将合理使用于界定“期限”、“期间”、“方式”、“价格”等场合,并以此确定当事人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合理性。与此相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也有47处使用合理。可见在合同法领域已经形成对合理一词的依赖。
所谓合理即合乎常理、道理、法理。合同法领域中的合理,既是一个主观问题又是一个客观问题。由于合理一词的功能在于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不足。因此,在交易的期限、期间、方式、内容等约定不明时,需要交易双方首先就这些方面再行协商。此时,期限、期间、方式、内容等是否合理,属于行为人主观判断范畴。只要行为双方均认为合理即可,他人自无评判的必要。
但是,一旦双方发生争议且就争议部分不能形成一致,进而提起诉讼或仲裁时,法院及仲裁机构即应对合理与否作出判断,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于此场合,合理则是一个客观问题而不是或者说主要不是裁判者的主观认识。
因为据以认定合理与否的标准、依据是客观的,认定的结论至少应当在客观范围之内,认定过程中排除任一当事人单方的主观认识也排斥裁判者的个人恣意。
本文拟从认定合理的应有立场、认定合理与否的依据及方法方面认识合同法领域合理的适用,并认为相关问题可以大而广之。
一、认定合理的理性人立场
虽然合理与否对裁判者而言属于客观问题,但认定合理的过程仍须依赖裁判者的主观思维,因此,裁判者的立场对于合理结论的形成具有决定性意义。对于裁判者的应有立场,中立是最基本的要求,但仅有中立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认为,中立的理性人立场是认定合理的应有立场。
在英美法系,理性人的假设如同经济人在经济生活中一样,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始终。理性人指理性自觉之人,是一种理想的抽象的人的标准,是法律社会要求的优秀公民具备的品德的化身。
?无照英美法词典》中,reasonable person即理性人,是指法律所拟制的,具有正常精神状态、普遍知识与经验及审慎处事能力的人。在此,理性人并非实有其人,法律只是把它作为抽象的、客观的标准,已确定注意的程度。其中reasonable即理性的,是指理智的、明智的、正常的、适当的和适度的。
?牛津法律词典》中,“合理的”是指“具有健全的判断力,明智的,理智的”以及“不要求过分”的意思。
大陆法系虽然没有英美法系那么依赖于理性人假设,但是,以理性人的假设去判断当事人的各项义务,以理性人的标准去衡量应尽义务的度,也是常态。
因此,在当事人对合同中的期限、方式、价格等合理与否发生争议时,裁判者以理性人的立场来判断合理是必要的。
裁判者将自己置于理性人的立场来评判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结论,这很大程度上摆脱了个人主观易受利害、偏好等个体因素影响的弊端,基本上容易得到一个比较客观的判断,尽管很难说有一个唯一标准的正确答案,但绝不会得出相差太远的答案。
如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对《合同法》第74条中“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界定,首先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来认定是否“合理”。
其中,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就是指理性人,这就要求裁判者将自己置于“一般经营者”这一理性人的立场认定价格的合理与否。
所以,从理性人的立场出发,合理的认定将变得明朗。
二、认定合理的依据
(一)合同本身是认定合理的事实依据
对合理的认定,应首先从合同的构成要素本身出发,至少考虑以下方面:
1、合同的主体。
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个体特征,如专业知识、特定资格和地位等互不相同,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也存在差异,裁判者应考虑各个当事人的此类差异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合理与否予以认定。
如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在此,我们认为,对提请注意的方式是否合理的认定,应主要考虑对专业知识、经济地位相对较弱的合同对方而言是否合理而不是相反,并且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自己已尽合理提示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如保险合同,一方是单个的普通市民,一方是专业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可能对投保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合理提示。
这里的合理提示应结合保险合同双方的不同情况予以认定,既要考虑保险人作为专业保险机构的主体特征,保险人应当明确告知该格式条款对双方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提示被保险人潜在的风险,否则视保险人没有履行合理提示义务或提示不合理,进而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裁判。更要考虑不同被保险人的个体差异判断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方式是否是合理的。
2、合同的标的。
作为合同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皆是围绕合同的标的展开。由此,标的特别是标的物的属性不同,对合理与否的认定自然也有所不同。如《合同法》第311条关于货物本身的合理损耗的规定,第111条中关于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第282条关于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等,均表明认定是否属于合理损耗、合理选择、合理期限,应以标的物本身的不同属性为依据。
标的物不同,损耗是否属于合理范围,当事人因标的物质量有瑕疵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否合理,标的物的合理使用期限等,亦有所区别,对合理与否的认定结论当然亦各有不同。
3、合同的目的。
作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目标,当事人期望通过合同实现的期待利益,合同的目的是裁判者在解释合同时必须要考虑的。同时,虽然合同目的有不同的层次,包括当事人明示的目的、可以被推知的目的及同类交易的同类目的,但是,任何一种目的都应当作为认定合理的依据。
如在适用合同法第94条,关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时,对宽限期是否合理,除应考虑上述当事人及标的本身的性质外,合同目的同样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如甲向乙玩具厂订购一批月饼,约定农历7月底交货,期限届满后,乙表示需延期交付,甲表示5日内必须交付,后直到农历8月20日乙才表示可以交付。
在此,甲给乙5日的宽限期应当认定为合理期间,因为根据中国人的固有习惯,可以推知甲订购月饼的合同目的是在中秋节前销售,合理期间的认定显然应结合中秋节前销售这一可以推知的合同目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是认定合理的根本依据
法律基本原则是构成法律规则的基础性的原理和准则,是法律精神的体现,反映了法律的.价值追求。
诚实信用、地位平等、合同自由、公平正义、鼓励交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构成了合同法律规则的基础性的原理和准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合同法的始终,不仅是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准则,也有指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适当履行义务的规范作用。
当然,这些基本原则也直接指导着裁判者对合理与否的认定。我们认为,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认定合理的根本依据。
合同法中的合理一词,一方面为因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事项且事后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提供一个确定相应事项的准则和依据;另一方面又为裁判者在对合同不明事项的确定时赋予裁判者以相当的自由裁量权,尽管裁判过程排斥裁判者的个人恣意。
此时,诚实信用原则在两个方面发挥其功能:_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理予以评判。
合同关系并非总是一成不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能随着合同的履行不断发生变化,因此,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合理与否,合同的履行行为也是一个重要依据,如果履行行为可以被认定是出于诚信,一般也可以认定行为本身是合理的。
如《合同法》第417条规定的行纪人在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时对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委托物的合理处分权,在此,认定行纪人的处分行为是否合理,诚信原则是一个重要依据。如果行纪人诚信、善意、适当、妥善地处分委托物,应当认定其处分行为合理。
二是裁判者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裁判,在裁判过程中,裁判者应以中立的理性人立场,以诚实信用的态度。
充分考虑合同本身、当事人的个体特征、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市场环境等因素,进而对相关事项合理与否形成自己的内心确认并作出认定,以期兼顾公平与正义,实现当事人、第三人及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
(三)交易习惯是认定合理的补充依据
虽然交易习惯是否可以构成私法的渊源尚有争议,但交易习惯是合同解释、合同履行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裁判的依据之一。
交易习惯包括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习惯、特定地域范围的习惯及特定行业间的习惯,这些习惯都可以作为认定合理与否的补充依据。
当然,构成交易习惯必须符合当事人共同知晓、习惯本身不违反法律及当事人未明确排除其适用三个条件,并且,在将交易习惯作为认定合理与否的依据时,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应当优先于其他习惯予以适用。
如对《合同法》第310条,关于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的规定中,在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能约定并在事后不能达成一致时,如果买卖双方在此之前的相当长的时间里已经就合同项下货物的检验期限形成了双方的默契,这种默契即可被认定为双方的习惯,并可以据此认定合理的期限。
三、认定合理的方法
认定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是否合理,除前述所涉应持的立场及应考虑的依据外,认定的方法同样重要。一般而言,法律解释方法、合同漏洞补充方法等同样有适用的余地。除此之外,我们认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是最基本的方法,在当事人不能形成合意时,一般社会经验法则的方法、经济分析法学方法具有一般性的意义。
(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在私法尤其是合同领域,意思自治原则应当贯彻始终。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我国法律一贯强调调解的重要性,因此,裁判者对于诉争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权利的行使及义务的履行行为是否合理,应首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法》第61条关于合同漏洞填补的规定也同样规定了这一方法。
对于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只要其内容本身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裁判者理应予以尊重,自无干涉的必要。
(二)一般社会经验法则方法
一般社会经验法则在诉讼法和证据法中被经常使用,也被称为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活经验中获得的对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的法则或知识。
实际上,经验法则既有人所周知的知识的意思,也包含有依据这种人所周知的知识进行思维和逻辑推理的意思。在裁判过程中,一般社会经验法则通常是裁判者认定证据、评判证据价值的方法之一。
我们认为,按照一般社会经验法则的思维方法对当事人的行为合理与否予以认定,其结果应该能够大体符合人们的价值判断,也更具有可靠性。
(三)经济分析法学方法
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最大化,成本越小而效益越大被视为理想状态,其基本的方法是成本一效益分析方法。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契约法的功能在于帮助契约的缔结和顺利履约以效率为最优追求目标。为了达到最高经济效率的目的,契约法的履行所发生的风险,应当由当事人中能以较低成本消化该风险的一方承担,即优势风险承担人承担风险从而实现对效率的终极诉求。事实上,人们在从事某项交易时,自觉不自觉地都使用成本一效益分析方法以决定交易的内容。
裁判者同样可以运用这一方法寻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寻求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均衡,综合考量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得失,以期用最小的成本获取社会福利的最大增加。如《合同法》第338条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此处,结合技术开发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从开发项目的情况、完成的难易程度、主客观条件限制来看,对合同风险预测最有利的一方,应认定为风险防范成本最低的一方,其分担的风险责任应更多一些。
毕业前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学校:专业
乙方已通过甲方的.招聘面试,鉴于乙方目前仍是在校学生,甲方在其毕业后方能办理录用手续。本协议明确甲乙双方在乙方毕业前的实习阶段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实习期限、工作时间及礼仪规范
乙方到甲方实习,实习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时间根据乙方毕业手续完成情况可以调整。
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实习学生的实习工作时间。
二、实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实习学生到,从事工作。
实习期间,甲方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实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实习。
三、实习补助:依照按劳取酬的原则,按甲方现行制度确定实习学生的实习补助,实习补助为元/月。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提供的考勤记录表按工作日核算补助。
四、实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实习规章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国家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实习。
2、因实习学生造成实习公司财物损失的,按甲方规定处理。
3、实习期间凡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需保密,不得泄漏。
五.实习期考核:
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将组织实习考核和评估,评估不合格将会影响录用。
六、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实习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工作期间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如发生伤亡事故由保险公司根据规定处理。
七、协议解除: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协议,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实习期间,甲方如发现实习学生不符合实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即时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解除本协议。
八、特别说明:本协议只是双方的实习协议,只有乙方毕业并考核通过后,甲方为乙方办理录用手续。正式签定劳动合同后,实习期的时间全部并入试用期。
九、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十、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双方已明确上述条款并接受其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毕业前合同篇6
甲方(实习单位):
乙方(实习学生):
为明确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实习期限
乙方到甲方实习,实习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习第一个月为试用期。
二、实习内容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从事工作。乙方在实习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甲方做好乙方的劳动生产安全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工作。
三、工作时间
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按不定时工作制安排乙方工作。
四、实习期报酬
依照按劳取酬的原则,甲方每月15日左右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实习工资,试用期月工资人民币元,试用期满后实习工资按人民币元标准发放。
五、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实习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实习。
2、实习期间,乙方造成甲方财产、经济损失的,按甲方相关规定处理。
3、乙方必须严守甲方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个人及其家庭谋取私利,不得将甲方资料、机密等资讯透露给他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乙方应遵守劳动操作规程,若因违反规定操作而致自身受到安全、健康的伤害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患职业病、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七、协议解除或变更
1、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有特殊情况可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协议,但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前7天,试用期后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实习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实习要求或不适宜该工种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并支付实习期间的工资后,解除本协议。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给乙方实习工资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协议。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4、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八、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人事部门备案,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毕业前合同篇7
为了更好地落实毕业生的就业与升学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就业或升学的权利得以实现。
一、学校承诺
1.为学生提供必需的学习、生活、安全设施,并对学生实行全封闭式半军事化管理;
2.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聘用优秀教师担任教学和管理工作;
3.学生考试合格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及相关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4.普通(升学)班学生毕业时愿意升学者,学校负责提供三所大学供其选择,考试合格保证学生到自己满意的学校学习深造;
5.实验班学生一年学习期满,考试合格保证到委培大学学习深造;
6.委培班和普通班(升学)班学生毕业愿意就业者,学校保证100%安置工作,并保证实习期间收入不低于______元,正式工作时月收入不低于______元;
7.工作后的学生,学校保证对其进行跟踪服务,并确保因单位原因失业者,五年内的免费再就业,十年内的有偿再就业。
8.成绩特优,有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拥有者,学校提供______至______万元的创业基金予以支持。
二、学生以及学生家长承诺
1.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管理,严格遵守学生管理协议条款;
2.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各种能力培训,顺利完成学业并获得相关证书;
3.家长必须配合学校教育子女,积极给学校提供各种合理化建议;
4.按时缴纳学杂费,不能无故拖欠;
5.就业时交纳______-______元的就业指导及跟踪服务费。
三、违约责任及其它
1.此合同一式叁份,学校、学生、见证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相关责任;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校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学生:___________________
家长: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见证意见书_______________
见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责任律师: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年___月__日
毕业前合同篇8
摘要:债务加入是债务承担的一种形式。
我国合同法并未对债务加入予以规定。
但随着社会经济活动不断深入,合同法的立法面临完善与发展,本文通过合同法合同订立的基本原理对债务加入以予探讨,以便司法实践中认定以及未来合同法的修订。
关键词:债务承担 债务加入 意思表示
一、主债务的存在
主债务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合同。主债务的成立与生效及内容的同一性是债务加入的前提。
首先,主债务有效性。第三人加入主债务承担债务人的合同义务,此时,该合同义务必须依法成立生效,具有可履行性。如果是无效的合同义务,本身就不具备约束力,故第三人亦无法加入其中实际履行。对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义务,在被撤销或变更之前,第三人仍可加入履行。
其次,债务履行可替代性。债务加入是合同义务承担主体的增加,第三人需要替代了债务人履行义务。那么,债的加入就要求被加入的主债务是可以由主债务人以外的人来替代履行的。例如,货币的支付及物的交付。但,如果该主债务不可替代履行,例如,葛优出演贺岁电影,那么其他演员是无法替代的,则该演出之主债务亦不可替代。
二、债务加入合意
债务加入归根结底是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础形成特定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不过这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合同相对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行而已,其认定亦必须从合同订立的基本原理即要约承诺的过程开始。
首先,债务加入的方式。债的加入,需要第三人加入原债务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那么,第三人加入债务就需要向合同的当事人发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而这种意思表示需要表示行为即加入债务的邀约,而接受方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需要做出接受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承诺,而承诺到达第三人时债务加入的合意即告达成,第三人完成债务加入,此时,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原债务。
其次,债务加入的形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文探讨的形式主要依据第三人可以做出意思表示的对象和具体形式不同而分。可以肯定,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至少需要两个以上主体间相互的合意完成,所以,可以将债务加入的形式归结为以下三种:
1、三方合意,即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或分别与第三人就债务加入达成合意。
例如,三方协议。用以共同确认第三人履行原债务的法律地位。也可以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分别与第三人签订内容相对应的双方协议。
问题是,此情况下,如果两份协议内容不一致,例如(案例一):债务人甲欠债权人乙10万元货款本金及利息若干,第三人丙与甲达成一致,代替其向乙偿还10万元本金,而与乙协议则是偿还全部10万元本金及利息若干。
此时,尽管丙承诺甲仅代替其偿还10万元本金部分,但由于其也已经与乙达成全部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则,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债务加入的理论基础在于便于实现债权的角度出发,丙亦应当就其向乙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
但例如(案例二),如果丙与乙协议仅偿还10万元本金,而与甲协议约定承诺10万元本金及额外的利息若干,此时,10万本金部分乙可向丙主张,但由于丙与其协议中未不涉及额外利息部分,即未就该部分债务加入达成合意,所以,额外利息部分乙仍应向甲主张,而不得向丙主张。
2、双方合意,双方的合意仅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的合意。
因为,第三人即使与原债务人有加入债务为内容的协议,但由于,债务履行的相对一方是债权人,只有与债权人达成合意方可成立债务的加入,否则,债权人并不具备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合同主体地位。第三人可以与债权人签订债务加入的书面合同是典型形式。此外,第三人可以与债权人达成口头协议,并以可记载的方式留存证据,以备诉讼。而现实中,有一种非典型方式,需要探讨。
与上面案例一相同,债务人甲欠债权人乙10万元,第三人丙向乙开出10万元转账支票,口头约定替甲还10万元,后乙将支票承兑时,由于账号资金不足被拒付,那么此时丙是否构成债务加入,而实践中乙是否可以凭此起诉丙共同承担合同债务。
一种观点认为这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代为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代为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而合同相对性决定合同主体不得约定第三人义务,所以,第三人不代为履行时,债务主体仍为债务人。
但本案例情况是,丙已经就偿还债务人10万元钱出具偿还的承诺,并出票,债权人乙接受丙的履行并收取票据,可见当事人间合意已经达成,而且该协议显然是承诺到达丙处时债的加入的合同即告成立,丙已经成为新加入的债务人,所以,丙当然要负履行义务。
笔者同意这后一种观点。尽管此时债权人甲并没有与丙签订典型的债务加入的书面协议,但此节的事实认定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亦由《合同法解释二》第二条所认可。
3、单方承诺。
第三人的单方承诺表现形式上可能是单方出具的承诺书或承诺函,但由于此种形式往往体现了第三人对于原合同债务人及债权人的要约以后的承诺,所以,其特点与地位应与双方合意相同。
三、主债务人不免责
债务的加入是合同关系债务人的增加,更为主要的是原主债务人不脱离主债务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债务人不脱离合同关系。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表明,当事人可以选择加入既有之债权债务关系之中,自愿履行债务,但第三人的加入并不表明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随即解除,因为合同关系须依法或依约定方得以解除,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解除并不包括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情况,同时,第三人的加入债务的合意也并不表明原债权债务人解除合同的合意,所以,原债务人并不脱离主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责任。既然债务人仍为合同当事人,故仍具有合同上之义务。此处,有种观点认为主债务人与债务加入人(第三人)具有连带责任,这有待商榷。连带责任依法定及约定而产生,债务加入后,只是债务人数目增加,却缺乏连带责任所需的法定或约定事由,所以笔者认为,第三人与债务人向债权人负共同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3]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