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课设心得体会5篇

时间:2023-07-29 10:01:10 分类:学生心得体会

心得是指工作或学习中的体验和领悟到的东西,写好心得可以及时的记录我们内心的想法,下面是心得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税法课设心得体会5篇,感谢您的参阅。

税法课设心得体会5篇

税法课设心得体会篇1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44号《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为合理有序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进行了总结性的归纳及政策性的指引,明确了需要办理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情况,规定了办理时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等。在各级税务机关、企业、个人的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下,中国个税改革后的首次年度汇算清缴于今年6月30日暂时告一段落。2020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信中提醒纳税人如有未尽事宜,应尽快依法办理更正或补充申报。该信同时提到,税务部门后续会对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开展随机抽查。

详细内容

本期内容将回顾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实际申报过程,对企业及个人遇到的热点、难点进行梳理和总结,为后续个税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及启发。关于外派中国员工进行境外所得的汇算清缴等相关话题,请参考此前的专题分享《“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做好海外派遣中国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

1. 外籍个人居民身份调整计算以及申报流程的复杂性

在新税法下,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全新概念。外籍个人如果从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转为居民个人身份(居住累计满183天),需要通过年度汇算清缴申请补税或退税;反之,则需通过年度调整,于次年1月15日前进行更正。由于非居民个人和居民个人预扣缴税款的计算法则不同、适用的申报模块以及征管要求不同,其相关调整计算及申报流程的复杂性对公司或个人无疑是个难点。因此,企业和外籍个人必须加强沟通,就如何追踪居民个人身份变化、如何开展并完成相关申报、调整工作达成共识。

2. 外籍居民个人免税福利在年度汇算清缴中的披露申报的合规性

外籍个人若享受了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免税福利,年度汇算清缴时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将相关信息向税务机关披露。由于税法对免税福利有合规性的规定(如福利性质、票据留存、金额合理等),汇算清缴之后可能会有免税福利后续审核管理工作。企业必须确保月度扣缴环节以及年度汇算清缴中申报的免税福利符合合规性要求并保存好票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备查。

3. 公司承担税款的薪资模式结合累计预扣缴计税模式的复杂性

如果居民个人年中更换雇主,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取得两处或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需要补税,对于税额部分或全部由公司承担的情况,企业管理/协助其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难度加大。同时,新税法下累计预扣缴的计算规则对个人或企业无疑是个挑战,对拆分个人和企业应负税部分的专业税务知识要求较高。

另外,外籍个人来华派遣常见的派遣模式为税负平衡政策,由企业为其承担额外的境外税负,如果向其支付境外税负平衡结算,该金额属于员工的应税收入,税额由企业承担。对于年中更换雇主且均处于税负平衡政策模式下的受派外籍个人,前雇主支付的税负平衡结算导致的整体个税增加应该由谁来承担是个争议热点。

4. 年度汇算清缴中,特殊的综合所得项目(如年终奖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注意事项

年终奖金月度扣缴环节时单独计税的,可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反之不行。奖金计税方式的选择会影响年度的税款计算结果。建议企业在扣缴环节前做好员工沟通,以免员工未能理解其个税的影响,错过选择、筹划的机会,并导致后续可能需要(公司协助)通过年度汇算清缴来调整。

对于取得税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的个人,由于支付方在预扣缴时适用的税率与年度汇算清缴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个人需要将这些收入项目与其(同属于综合所得的)工资薪金项目合并,适用统一的年化税率表,以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否则个人会有应报未报的不合规情形。建议扣缴义务人与员工做好沟通,使其了解此种情形下年度汇算清缴的要求和潜在的税负影响。

5. 个人申诉可能引发的税务关注

企业预扣缴的个税与个人的理解不一致,个人可以通过手机app的申诉功能或者税务热线12366申诉的方式将问题反馈给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与企业澄清核实。普华永道观察到有些企业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的过程中,发现了未足额扣缴或多扣缴税款的情况,企业可能需要进行全员更正申报。企业需要考虑定期进行自身个税合规性审阅,就薪酬政策与员工进行良好沟通,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申诉应对,避免引发被进一步整体税务检查的风险。

6. 如何选择有效的汇算申报途径

为方便纳税人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税务局、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等在线办税渠道高效、快捷地办理年度汇算清缴。而对于外籍人员则可能有一定的复杂性,比如需要(亲自)在税务机关现场办理、授权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协助等。建议企业与外籍员工做好充分沟通、培训,或协助其按期完成年度汇算(比如:提前在税务机关柜面申请获得外籍人员登入app注册码),以免产生滞纳金或对其征信产生不良影响。

7. 补税和退税注意事项

针对年度申报需要补税的情况,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补税的支付方式便于纳税人选择。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所支持的支付方式。退税目前只能退回到纳税人本人的一类卡银行账户。退税过程中,由于银行卡注销、挂失、个人名字不匹配等原因,无法成功退税,是许多企业从首次汇算清缴中总结出的难点之一,未来可酌情提前做好筹划。尤其对于已经离开中国的外籍个人,这种情况下如何退税往往是一个挑战。对于个税由企业负担的情况,则会因个人银行卡已注销无法收到退税,导致企业的财务损失。公司或纳税个人应引起重视。

普华永道观察

2019年度的汇算清缴官方截止日期6月30日已过,但根据普华永道的观察,许多企业仍在继续相关工作:

由于不可抗力(如此次疫情)等原因,年度汇算清缴尚未完成。诸如此类未尽事宜,企业仍应尽快依法办理更正或补充申报。

已完成汇算清缴的情况下,企业针对收入、扣除等相关信息资料进一步完善其留存管理,以备未来的核查。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开展随机抽查。届时也需要各企业和纳税个人的理解和配合。

此外,各企业应及时回顾、总结其针对税改后第一次年度汇算清缴所做的各项工作,梳理当前的月度预扣预缴及其它相关安排,以探寻未来可以改进、改变的工作步骤。在面对复杂的情况时,建议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

除了以上的一些实操经验分享,普华永道在下表中归纳总结了一些其它常见的维度和行动点供参考。

税法课设心得体会篇2

从每年公布的合格率可看出,税法是相对简单的一科。公认税法有如下特点:题量大、综合性强、重点突出、操作性强。结合这些特点,我是按照下面要点学习:

1、从思想上重视税法。虽然相对简单,但毕竟是注会的考试,要想合格就得给予应有的重视,下一番功夫。我在05年就是过于自信,轻视了税法,时间精力投入不够,导致两分饮恨。

2、以教材为根本。注会考试的惟一根据就是教材,不管是辅导资料还是辅导老师,任何与教材不符的说法都要否定。另外,对于教材中一些细微知识不必过于深究,别钻牛角尖,教材往往是摘选法规的部分而非全部,大可不必每学到一个政策就去查找其出处的文件,太浪费时间,等考完后再慢慢研究也不迟。由于考试的知识点覆盖面非常广,章章有考题,这就要求全面掌握教材,不放过任何一章一节,怎样做到呢,方法就是看教材,多看几遍,两三遍不能记住的话,就再两三遍;我看教材不下十遍,以这样一种对教材的熟悉程度去参加考试会轻松很多。

3、要突出重点。辅导老师常说,谁都能押税法题,因为主观题只可能出在两大重点,流转税与所得税。这就是税法的重点,一定要彻底掌握,不留死角,任何一个知识点的遗漏都可能造成致命的打击。这两大税类可以多听叶青的课件,多来几遍,自然就理解了。

4、多做题。当然前提是学好教材,税法的题量是很恐怖的,一般很难从容答完全部试题,原因就在于我们的答题速度不够快,不是说我们的速度慢,而是达不到税法考试所要求的速度。要解决这个问题,方法只有一个,多练。习题、模拟题、历年考题一样都不能少。抽出那么一段时间, 搞搞题海战术,以提高答题速度。我今年仅模拟题就做了不下二十套,大大锻炼了自己的答题速度。去年我主观题没有一题做完整,东一问西一问的答,结果只能溃败;今年就不一样了,顺利答完全部试题(除一道没把握的判断题没做),还有十分钟检查的时间。

5、进入考场几点注意事项。重视客观题,这五十分不把握好,就很难合格了,一要速度二要准确,两者缺一不可,客观题必须多练,可在考前突击训练;切记在进入主观题之前,一定把客观题答案涂到答题卡上,否则很可能是做无用功。主观题则一定要讲究策略,其实很简单,就是先做外资所得税,再做内资,原因就不用说了吧。

税法课设心得体会篇3

1、 总体方法

注册会计师以其崇高的社会地位和丰厚的经济回报而著称,因而许许多多的人都以成为一个注册会计师为目标,无论他或她是否来自于会计专业,我们也必须清楚的认识到成为一个注册会计师的难度与收益是成正比的,因而所谓的一些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方法也就成了很多人关注的焦点。其实从一个过来人的角度来看,成功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方法与学好其他科目的方在本质上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一定要说一下的话,我认为以下三点:

首先,你要有强烈的愿望。这意味着你要明确你自己是愿意考注会的,而不是什么其他的事情逼迫着你不得不做。道理很简单,如果你不是自愿的,那么在学习的时候你总愿意找这样那样的借口来推迟学习的开始时间。此外,如果不愿意做,你就不会学的深入,那么自然对问题一知半解,而以注会考试的难度,这种对问题的理解程度自然是不能通过考试的。

其次,要有明确和合理的目标。总体的目标是很明确的,那就是通过注会考试。但仅仅有总体的目标是不够的,你还需要制定明确而合理的中期,甚至短期目标。所谓的合理的中期目标是指你在这一年内准备通过多少个科目,诚然我们听说在09年有一些同学一次通过了6门,不过这些同学有些是全脱产的奋斗了10个月,有些则是往年学过的。因此,我衷心的希望所有的学友们能根据自己的专业背景,可以用以学习的时间等等来安排每年的考试科目。而对于短期目标就要同时注意合理和明确。所谓合理是指要量力而行,也就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一定的努力可以完成的学习量。当然在开始的时候可能由于对具体科目不熟悉,而没有能制定出合理的学习量,那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节,但是所制定的学习量应当是在在寻找到一个合理的底线后就逐渐增加的。而所谓明确就是要让自己明确的知道自己是否完成了学习的任务,如果没有完成的话,差了多少。

最后,一定要分清每天工作的主次。我希望每一个学友可以清楚的认识到在考注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注会,而不是其他的应酬。具体的做法是一切其他的活动应该为注会让路。举例来说,如果在看电影,打游戏,出去吃吃喝喝和复习注会之间进行选择,那么一定要选择学习。以个人的经验,学习的时候一定要去大学的自习室,而且不要携带任何娱乐设施,如果一定要带电脑听课件的话,就要确保将电脑里的其他东西清理干净并且使电脑无法上网。

2、 科目心得

我今年考的是财管和税法,因此我就只谈谈这两科的复习方法。

对于财管而言,理解思路远比做题重要的多,我认为学习财管最主要的是对于几个要点要做到可以明确从头到尾说出每一步应该做什么。而后才是适量的做题。这是因为财管是一个明显可以分成几个大的知识点的学科,而抓住了这些知识点也就意味着解决了绝大部分考题。

对于税法而言,我并不赞成背诵法条,而应该通过做计算题来熟悉相关的知识。在开始的时候可以一步一步的做较为简单的单选题,而后再做计算题和综合题,等所有的知识都理解的差不多了,在去做多选,而后对于多选中考的比较偏的内容进行记忆。

3、 我喜欢的老师

财管的田明老师是老牌名师,其讲课水平已经得到了全国考生的公认。而新东方的某些班次请田明老师进行极为细致的讲解,相信只要认真听讲并且进行适当的复习,一定可以通过财管考试。

值得一提的是财管的陈忠星老师是一个非常负责的老师,她给我的感觉更像初中时的班主任,她可以给你讲一道题到很晚,直至你明白为止。

税法的杨军老师是一个一线的注册税务师,他的业务水平十分的纯属,因而对于注会考试越来越偏向实际的风格有着很好的把握,而在讲课时他可以用现实中的一些例子让你深入的理解税法的知识。

税法课设心得体会篇4

税收是国家实现政治和经济职能的一种有效的工具。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税法的影响也无处不在。从本专业的角度来看,税收主要表现在所得税会计的调整方向上。如果很好的了解和运用税法,对企业的成本就可以进行有效的控制。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税收的不适应性和不完善性也逐渐表现出来,所以学习税法不只在其作用上有必要性,对其的不断变化也应该时刻关注。因为国家通过税收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所以通过税收的变化可以看出市场经济所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方向,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的导向。

经过一年的税法课程的学习,了解了税法的本质。在税法的变动和对专业的影响方面有些许心得体会。

税法的发展是多重兼顾的,其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符合人民意愿,适应多元化社会的规范。税收是工具,不可随意附加职责,所以税法的变更是可以多元化的表现出社会经济状况的。虽然税法有政治趋向性,服从于国家政策的变更,但总体上看,市场经济的影响是主要的因素。自从入世以来,中国目前已经成为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税法在宏观调控中起很大作用,近年来由于市场因素的复杂性,外资企业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已不容忽视,而且针对各种性质的企业在市场上要求同等地位,税收的变更已经刻不容缓。从会计方面看来,会计是税法影响的反映者,所得税在其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所得税只是针对内资企业而言,由于其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年限、费用划定范围等和会计上相比有所不同,对企业成本控制、利润核算都有很大的影响。国内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不以所得税法核定,所以从会计的反映上面看,企业核算不能统一,在市场的竞争上也有失公平。国际经济市场的税法准则给中国市场带来范本,对中国的宏观调控也有启示作用。所以,为了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繁荣中国经济,税法的变更也是必然的。这也是税法稳定经济、维护国家利益职能所要求的。时刻关注税法变化是学好税法和应用税法的关键所在。

今年3月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此法将于08年1月1日实施。这次企业所得税统一是我国整体税制改革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制建设发展的自然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但不是税前利润最大化,而是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企业所得税是影响企业税后利润水平的重要因素。而“两税合一”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成熟完善,这体现了税法配置资源和宏观调控

的职能。而且“两税合一”的规定使居民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所占份额不断下降。通过适当降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有利于增加企业和居民的收入,提高使用效益,进一步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近阶段的“两税合一”仅仅是税法变动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代表性例子。它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适当降低了税率。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从此次税法变革出发,会计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也将有相应变动,了解税法动向对会计专业的学习有辅助作用。

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税务是无处不在的。作为一名公民面对这项具有政治和经济双重意义的义务时,应该持积极的态度。认真学习税法、时刻关注税法不但可以维护自身的权利、提高生活质量,还能在今后的学习或工作中把握对经济动脉的敏锐度,提高信息利用率。

税法课设心得体会篇5

税法这课说句实话很枯燥无味,零零总总的会计科目,各种税率,征收方法等,条条框框太多,刚开始时上课时真的让人提不起精神,还有老师教书有他自己的一套方法,用图形合理的解释,使人很快就能明白,比看那密密麻麻的文字让人好理解,使抽象变得更形象。

通过税法的学习让我进一步知道会计人员的重要性,,使我懂得了如何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怎样公平公正地做好纳税工作,使我在将来要从事的会计工作中懂得不断加强和税务人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税收的优惠政策,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同时做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经过这次学习,使我更深刻地了解了新税法的内容,根据新税法的要求,调整一些不规范的会计处理方法,规避税务风险;使我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做好会计处理和税收衔接中的细节问题的同时,懂得不断提高自己专业水准,以便把工作做得更好;使我对所从事的工作有了深刻的了解,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税务知识得到了充实和提高。在今后我一定将学以致用,把新的业务知识真正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和学习中去。

我学习税法最主要的心得是要想把税法学好还是要多做习题,只有在做的过程中才能找到问题,发现问题,要理论结合实际,才更有助于我们记住。税法是一门文理兼有的学科,它既要求我们有一定的数学基础,同时由于它是法律性学科,当然要求我们具有良好的记忆能力。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还发现有些法律条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人们对现实的认识不断改变,这就要求我们要经常留意这方面的信息,以便于与时俱进。

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则可以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呢?我认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等等,它是税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我国学者认为,是指一切税收的课征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纳税人有权拒绝。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它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税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税法构成要素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课税要件法定原则。课税要件是指纳税义务成立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即通常所说的税制要求,包括纳税人(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课税客体),税率、计税方法、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免税的条件和标准、违章处理等。课税要件法定原则是指课税要件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法律来加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或当事人随意认定。

(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对课税要件法定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课税要素、征税程序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

(3)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它要求税收稽征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核查;税务征纳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应纳税额的确定,税款缴纳到纳税检查都必须有严格而明确的法定程序,税收稽征机关无权变动法定征收程序,无权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收。这就是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包括课税有法律依椐、课税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课税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实体合法,程序正当。

(4)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是指税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禁止类推适用。在税法域,溯及既往条款将会破坏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而类推可能导致税务机关以次为由而超越税法规定的课税界限,在根本上阻滞税收法律主义内在机能的实现,因而不为现代税收法律主义所吸收。

(5)禁止赋税协议原则,即税法是强行法,命令法。税法禁止征税机关和纳税义务人之间进行税额和解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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